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522號原告 陳秀玉 被告 潘氏詩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易字第294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氏詩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秀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陳秋君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