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97號原告 金紅甯 被告盛毓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判決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家印附表:
┌──┬──────────────┬──────────┐│編號│判決原記載內容│更正後之記載內容│├──┼──────────────┼──────────┤│1│判決第2頁第16-17列關於「或│「並趁原告照顧中風住│││稱其父中風住院,或在網路上與│院的父親時,在網路上│││大陸女子聊天,更發現」│與大陸女性朋友聊天,││││被原告發現」│├──┼──────────────┼──────────┤│2│判決第2頁第19列關於「日日來│「日日來手機短信咒罵│││信咒罵」│」│├──┼──────────────┼──────────┤│3│判決第2頁第20列關於「兩造結│「被告並無與原告結婚│││婚並無真意」│真意」│├──┼──────────────┼──────────┤│4│判決第3頁第2-3列、第17-18│「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並│││列關於「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並無│無結婚真意」│││結婚真意」││├──┼──────────────┼──────────┤│5│判決第4頁第6-7列關於「本件│「本件被告並無締結婚│││兩造並無締結婚姻及共同生活之│姻及共同生活之真意,│││真意,只是為便利被告入境臺灣│只是為入境臺灣而與原│││而假結婚」│告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