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告 陳王梅 訴訟代理人 陳煦慧 被告 王李月英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複代理人張耀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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