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72號聲請人 陳瀅 訴訟代理人 陳鏡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