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