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銘指定輔佐人林惠娟指定辯護人蘇鴻吉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國銘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許勻睿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恩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