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051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兼上二人共戊○○同法定代理人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丙○○、丁○○、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戊○○、丙○○、丁○○、乙○○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