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 陳秀盆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鄭軒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8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5年5月24日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所為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下稱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分會覆議審查表、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資釋明(見本院卷第3至7頁),復經本院向新北分會調閱本件法律扶助申請案審查卷宗(見本院卷第10至19頁)查核屬實,且聲請人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原審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在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依其主張上訴之理由,尚難認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核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管靜怡法官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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