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3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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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四一號
聲請人輕快車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七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七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叁仟柒佰捌拾元│LA0四五一四七││││ 司苗豐強 │孝分行│││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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