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二四號
聲請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久年度催字第六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中國信託城中分行│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柒萬陸仟肆佰叁拾│七一七七六九││││業部│││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