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57號
原 告 岡山巨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零陸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