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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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廣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
4,0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3,1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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