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8號
原   告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原告尚有新臺幣500元尚未繳據。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
向本庭補繳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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