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80號聲請人威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富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忠衛┌─────────────────────────────────────┐│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旭圖文科│玉山商業銀│99年11月10日│85,500元│0000000││││技股份有限│行中和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