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大慶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坪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司諾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1年7月17日│255,600元│GD0000000│││公司 林黃美惠 │西臺南分行││││├──┼──────┼──────┼──────┼─────┼─────┤│002│司諾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1年8月27日│12,780元│GD0000000│││公司林黃美惠│西臺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