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97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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