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849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黃宏諭 債務人 郭承諺 即 郭叁宜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叁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叁宜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