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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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7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慶鴻 上列聲請人與 楊貴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利息之依據,或更正本件請求利率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即法定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