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敏 上列聲請人與 方郁婷方貴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959,3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等)。(查狀附匯款憑單僅能知悉債權人有匯款予債務人,惟無法釋明匯款之原因為何,尚難以此認定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民國94年4月15日起」,如係自民國94年4月15日起,請釋明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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