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午○○被上訴人丙○○
乙○○甲○○壬○○子○○庚○○巳○○己○○卯○○戊○○○辰○○丑○○寅○○辛○○癸○○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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