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全城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全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全城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聲請書誤載為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更正之)及本院於106年11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5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涂全城因⑴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5年度上訴字第9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妨害自由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9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⑶恐嚇公眾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⑷誣告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⑸誹謗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3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⑹搶奪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⑺搶奪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⑻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湖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⑴至⑺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聲字第621號裁定合併定應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⑻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5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77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行日數則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3月1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7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5頁、第4頁至第5頁)。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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