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8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2249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佳樺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宋烱烟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翁健庭 被告甲○○調解委員宋烱烟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整(含強制險),於調解成立日,當場給付貳拾伍萬元整予原告收訖無訛,賸餘壹拾伍萬元整,分20期給付,被告願於每月10日前為清償日,每期每月柒仟伍佰元匯入原告之女 翁麗瑄 帳戶(匯款銀行:台灣銀行博愛分行,匯款帳號:000000-000000),給付期間自民國97年12月起至99年7月止,被告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簽名:翁健庭)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