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9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966號上訴人即原告桔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李金澤律師,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因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事務所在臺北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1項),算至96年1月17日(星期三,非假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6年1月19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吳東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