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東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凰 原告與被告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柒萬肆仟零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