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 顏淑真 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 律師
黃國媛 律師 黃世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樺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陸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