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 林義雄 被上訴人 林育麟潘育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
5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60,784元(計算式:1600×〈553.32+1549.97×1/2+3298.11×1/2+1750.77×1/2〉+84.12×16
6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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