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陳淑瓊 被告 陳維安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沈宗興法官饒佩妮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