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7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林子揚 告訴被告林建忠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等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4
9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股
109年度偵字第28600號被告林建忠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忠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中午將所飼養之寵物狗乘載在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腳踏板上,沿臺中市霧峰區中投西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2時47分許,行經臺中市霧峰區中投西路1段與北豐路交岔路口處時,本應注意拴緊及管束所乘載之犬隻,不可疏縱令犬隻任意在道路上奔走妨害交通,而依當時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未注意將其所乘載之犬隻繫上鍊條,其上開寵物狗忽自所騎乘之機車腳踏板上跳下奔至路中,適有林子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後方行駛而來,見狀緊急煞避,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肘橈骨骨折、背擦挫傷、左上肢及左下肢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子揚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告訴人林子揚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本署偵詢時之指訴。││├──┼──────────┼──────────────┤│二│被告林建忠於本署偵詢│坦承於上開時、地,因所飼養之│││時之供述│寵物狗自所騎乘之機車腳踏板上││││跳下奔至路中致使告訴人緊急煞││││避而倒地受傷,及就本件車禍有││││未對寵物狗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之││││過失之事實。│├──┼──────────┼──────────────┤│三│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疏縱犬隻在道路上奔走之現│││。│場情狀及被告就本件車禍確有過│││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失之事實。│││告表㈠、㈡。││││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霧峰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⑤現場及車輛照片12張││││。││││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四│告訴人提出之亞洲大學│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按任何人不得有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之行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7款訂有明文。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對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對於所有人或行為人科處罰鍰。是足認被告對所飼養之犬隻,自有依上開法規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之義務,竟疏於注意而致發生本件車禍,其有過失甚明,且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檢察官郭景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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