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3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3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坤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7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坤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蔡坤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7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下,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騎乘機車上路,,並因而肇事,且其測得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自應予相當之量刑;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暨其自述具高職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7151號被告蔡坤明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
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坤明前於民國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7年5月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又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7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9年12月9日上午8時許起至同日上午9時許止,在臺中市烏日高鐵站附近之工地內,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仍於同日上午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1時38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時,不慎撞及停等紅燈由 萬文傑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貨車。嗣警方據報前往現場調查事故,對蔡坤明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8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坤明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萬文傑於警詢中證述之車禍事故情節相符。此外,復有員警查獲報告、何安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16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檢察官蔡雯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柏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