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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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詹友妤 即玖曄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表:支票106年度除字第72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瑋林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6年1月10日│264,360元│0000000│││ 余嘉育 │斗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