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月10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
94年10月31日以94年簡字第249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683號)判處拘役40日,併宣告緩刑2年,嗣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83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