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6790號債權人甲00000000債務人 吳木裕 即無忌水電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木裕即無忌水電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木裕即無忌水電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補無忌水電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②補訂購貨品的證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