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請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白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77萬元、24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6年12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分別於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5日、112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64萬元、51萬元、150萬元,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6年12月15日起至136年12月15日止、自106年12月15日起至136年12月15日止、自112年3月17日起至142年3月17日止,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借款經催告後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2,403,028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暨掛號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五)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建功段

866

1,562.98

26/1583

2

苗栗縣

苗栗市

建功段

867

65.61

165/1000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64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6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6層

總面積:83.01

陽台:9.09

1/1

共同使用部分:

建功段572建號193.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14/10000

建功段573建號1,417.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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