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呂承豐

被告 謝瑪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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