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一號抗告人 陳尚鳴 原名 陳宗仁 .上列抗告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十月三十一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一00年度聲字第三三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陳尚鳴因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及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犯罪嫌疑重大,前經原審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因而自民國一00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執行羈押。抗告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原審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予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涉該案,經原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判處罪刑後,抗告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即將發監執行,所提抗告已無實益,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