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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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苗簡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於96年間遷出其原居住處所,遲未依規定申報其所在,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然其所為,屬不作為繼續犯,自應以最後得行為之日即97年11月4日為其犯罪行為終了日,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國家兵役管理造成之影響所生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719號被告甲○○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10鄰赤土崎
80號居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10鄰7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苗簡字第50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95年8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其係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原住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10鄰赤土崎80號,竟自96年間起,遷出上開處所至外地工作,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亦未告知家人聯絡方式,致使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所寄發,指定其於97年11月4日,至臺中縣○○鄉○○路○段○○○號成功嶺營區苗栗縣後備旅步二營報到之97年博愛甲字251104號教育召集令,由其祖母 莊玉蘭 於97年9月25日,在其原住處代收後,無法轉交予其本人,亦未至成功嶺營區接受教育召集。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證人莊玉蘭之證述,(三)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召集可下令人員名冊、中華民國郵政函件存根、97年博愛動員251104教育召集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苗栗縣後備旅步二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97年11月份教育召集未到移送法辦年籍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
3項之罪嫌,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論科。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逕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檢察官黃彥琿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