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08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與被告 魯威廷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2,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支付命令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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