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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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被上訴人安水利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吳登輝~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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