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77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5年1月12日為戶籍遷出國外之登記,此有法務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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