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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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3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
728號、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按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黃欣怡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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