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直接騷擾行為及遠離工作場所之通常保護令裁定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4款所為之禁止實施騷擾、遠離工作場所特定距離之裁定,應依同法第50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9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5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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