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簡聲字第80號聲請人華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經查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由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知已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一準用第24條可知,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依公司法第322條可知,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二、故可知聲請人之意思表示應向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送達,經由聲請人陳報可知應向 王軍讓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江村 、 蔡美麗 、 劉金龍 、 李根旺 、 張伯卿 送達。經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回執可知王軍讓、陳江村、蔡美麗、劉金龍、李根旺已經收受該意思表示通知之文件,故不符合民法第97條之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之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