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115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丙○○
27、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一張。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