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於期間未滿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春鈴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