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351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顏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零參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顏淑芳,於94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借期至101年03月14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依本行定儲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7.96機動計付。(三)上開借款,依借據暨約定書第五條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四)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7年05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並得回復原契約條件,債務人至110年09月10日尚積欠本金430,373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六)證物名稱及件數:1.金管會核准更名函影本乙份。2.借據暨約定書影本乙份。3.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4.歷史利率查詢乙份。5.戶籍謄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351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0373元顏淑芳自民國110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76%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0373元顏淑芳自民國11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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