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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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南貨運服務
所法定代理人 邱光華 相對人惠成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99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於
102年1月8日確定等情,有歷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怡欣┌───────────────────────────────────────┐│訴訟費用計算書102年度聲字第57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13,969元│100.11.28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990元│101.06.08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複丈費及建物│4,000元│101.03.08由聲請人預納。││測量勘費│││├─────────┼───────────┼─────────────────┤│第一審其他地政費用│150元│101.03.08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101.08.06由相對人預納。││││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由相對人負擔。│││││├─────────┼───────────┼─────────────────┤│合計│41,547元│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總計為19,109││││元(計算式:13,969+990+4,000││││+150=1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