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71號債權人 曾榮華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翊銘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新竹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理由
一、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此觀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持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2734號債權憑證,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新竹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惟該不動產屬於信託財產,分別由委託人 鄭貴文永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9月18日信託登記予債務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債權人經通知仍未釋明本件金錢請求權係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而僅陳述第三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以借名登記關係使債務人登記為所有人,債務人將來基於與他人之債權關係,終局將信託財產登記於自己名下等語,因債權人上開陳述屬實體法律關係,非本處所得審認,依首揭規定,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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