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羈押中)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4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李淑惠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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