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龍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新臺幣2,728元及之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利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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