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素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素禎涉犯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945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
102年1月2日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張素禎上開違反藥事法案件,涉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1年11月27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945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2年
1月2日確定,於103年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確認無訛。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其產品外包裝標示,每錠含COENZYMEQ1030㎎、alrhalipoicacid12.5㎎等成分;衛生署核准含COENZYMEQ10之藥品許可證,作為「心衰竭之輔助療法」,該品以藥品列管等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
4月26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 函足佐 (見偵卷第7頁)。本件被告張素禎既未依「藥品藥品贈品管理辦法」向主管機關聲請核准進口,則如附表所示之扣案藥品自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符合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所稱之禁藥。因上開扣案藥品係被告所有以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至聲請意旨認係因犯罪所得之物,容有未合,附此敘明),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處分,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予以沒收。聲請人所為聲請,核屬正當,可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出處│├────┼─────────────────┼────┼──────┤│1│COQUINONETM30心臟寶30(56粒/瓶)│72瓶│偵卷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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